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会办[2018]7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来源于校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学校下拨的配套工会经费,用于为各基层工会职工服务及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山东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德州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17]24号)文件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足额纳入预算管理。
(三)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四)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按照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基层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行业和系统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根据比赛项目需要,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
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借此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等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集体研究公示确认后,公布执行。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山东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评选活动支出,用于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等。
工会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表彰总人数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应完善审批手续,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校工会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部门。根据《德州学院基层工会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基层工会划拨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批,到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德州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8]28 号) 及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工会在核定预算内,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凭经审核签字的《德州学院财务报销结算单》和原始单据,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开展活动,及时报销,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签批实行签批人和经办人负责制。经办人对提供签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财务活动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审批人对所批准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采购物品、奖品:
(一)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凡经审批的采购计划,由基层工会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物品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德州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6]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采购工作的通知》(德院政字[2018]27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要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的原则,要经过调研和市场考察,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最低价格采购。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12月底基层工会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本单位会员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
德州学院工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